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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争风扇持刀伤人 两青年冲动获刑

2014-11-26 14:38   来源:贞丰在线   阅读量:
  案情简介:  近日,贞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经开庭审理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蔺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

  案情简介:

  近日,贞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经开庭审理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蔺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3年8月31日18时20分许,被害人唐某在贞丰县珉谷镇建设路某网吧三楼上网时,与在一旁上网的被告人罗某因争抢电风扇发生口角,唐某便先出拳打了罗某头部一拳。后罗某与蔺某等人,到网吧二楼收银台处,质问唐某为什么要打罗某,双方便发生争执。随即,罗某、蔺某等人对唐某实施殴打。在此过程中,罗某持刀将唐某肩背部、腰背部、双手肘部杀伤后逃离现场。罗某于今年1月7日向贞丰县公安民警投案自首。经贞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

  法官说法: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罗某与被害人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害人唐某首先用拳头殴打罗某,接着罗某伙同被告人蔺某等人持刀具、钢管、凳子等对唐某进行殴打,在殴打的过程中,罗某持刀对唐某身体乱刺,致其轻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蔺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罗某、蔺某等人在对唐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罗某持刀将唐某刺伤,其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蔺某的行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蔺某的辩护人所提:“蔺某系从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相符,予以采纳。鉴于被害人唐某对本案的引发有一定过错,被告人罗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蔺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经本院调解,二被告人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罗某赔偿10000元,蔺某赔偿2000元),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应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无再犯罪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罗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幅度内量刑的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提出对被告人蔺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的建议畸重,不予采纳。据此,贞丰县人民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在生活中,发生口角之争偶或有之,有时也是在所难免的,这本不足为奇。遇到问题发生矛盾纠纷之后,若能冷静理性的处理,便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矛盾纠纷将被化解在萌芽状态。可是,从本案案情来看,案中两个年轻气盛的年轻人处理矛盾纠纷的方式却是让人匪夷所思。年轻人在网吧上网,因为天气闷热争抢风扇找凉爽,热点凉点对年轻人来说无所谓,一会儿就过去了,这并不是个事儿。如果他们都能礼仪谦让一下对方,也不至于闹成动拳头拔刀子最后戴上凉冰冰冷嗖嗖的钢铁手铐的局面。当初为了争夺一小会儿凉爽的风,他们可能怎么都没想到最后这手铐的温度不仅让他们“凉爽”了一会儿,还让他们持续“凉爽”了好一阵子。

  俗话说,遇事须三思而后行,退一步海阔天空,忍一时风平浪静。存立于现代文明的社会里,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必要也有责任身体力行社会文明行为,我们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不说必须要怎么样才算文明,但至少不能粗暴鲁莽,因为文明社会是需要大家从一点一滴做起,从小事做起,需要大家齐心协力才能构建起来的。希望大家都能多一份对他人的宽容和理解,多一份对他人的礼仪和谦让,那么,我们的社会将会越来越文明,生活也将会越来越美好!(作者系贞丰县法院法官)

(原标题:网吧争夺风扇生口角 持刀伤人赔钱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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